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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疾與復康(二) -- 殘疾是什麼?

2020825

說到殘疾,首要是搞清楚殘疾是什麼。

現時香港復康政策涵蓋的十個殘疾類別,以及傷殘津貼的申領準則,都取決於肢體和器官的缺損程度,由醫生作判官,與世界衛生組織推廣以及越來越多國家實行的殘疾定義,有如「九唔搭八」。

世衛於2001年推出「國際功能、殘疾和健康分類」,簡稱ICF,作為殘疾評估和分類的方法。與過往對殘疾的概念截然不同的是,ICF指出:殘疾不等同人體功能和結構的缺損,而是與相關缺損對個人活動能力的限制,以及環境因素(例如通道設施、社會接納等)造成的障礙有關,換言之是由社會互動引起的狀態。廿年來世界各國,包括近在我們咫尺的中國內地、台灣和澳門,陸續開始採用ICF,取代原有的殘疾評估和分類,作為提供精準復康服務的參照。

本地殘疾團體早於2005年倡議引入ICF,政府以各種藉口推搪。兩年前開始康復計劃檢討諮詢,要求引入ICF的聲音再度不絕於耳。政府雖然沒有全盤接受,但最終還是突破了缺口,踏出一小步。

第一是統計處在最近一期「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統計調查」中,首次採用ICF框架及相關問題集,嘗試用新方法收集整理殘疾數據。

其次是復康巴士使用優次的評估,這次政府通過的方案建議加入ICF框架作評估條件,加入以往未有考慮的環境因素,把ICF的殘疾概念運用於復康巴服務中。

此外,社署未來將打造兩間新嚴重殘疾人士康復服務中心,套用ICF框架釐定一個兼具康復目標、康復干預、康復評估及康復效果的架構,是另一項將ICF融入前線服務的嘗試。

期待有了突破,開始嘗試,能為未來全面引入和運用ICF鋪平道路,令香港的殘疾定義和內涵逐步與國際接軌,為精準復康服務創造條件。要實現這一理想,有賴政府、民間和殘疾人士在頒佈新的《殘疾人及康復計劃方案》後,繼續攜手協作。

撰文:曾建平